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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界面四川
图片:界面四川 晓晨/摄影
文 | 界面四川 晓晨
5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称,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公告》也明确了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公告》原文如下:
资料来源:财政部官网(本文来自于界面)